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芙)决字[2025]第151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仰天*******,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仰天*******。
现查明:2023年6月26日上午11时许,芙蓉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云南锡业郴州市矿业有限公司民爆物品库(屋×坪矿区)进行反恐怖工作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未制定落实防范管理制度、预案制度,存在反恐安全隐患。经查明,芙蓉派出所于2023年6月1日对该单位未制定落实防范管理制度、预案制度的情况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其整改不到位,对该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认定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2018年09月17日,因瓦渣池原矿石被盗案,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移送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