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王X检及其儿子王X安与王X林在农田因过路而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拉扯并发生了肢体冲突,王X检则用右手扇了王X林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检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王X林的陈述;王X安、谢X群的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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