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09日20时许,王X饮酒后驾驶“湘NJXXX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通达路、晃山路行驶至中山路邮政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另查明,王X于2025年5月5日21时许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晃交警查获并处罚,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暂扣。
以上事实有:1、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4、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及保险单;5、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及结果单;6、前科资料;7;户籍资料;8、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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