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双河*******,现住湖南省岳麓区尖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凌晨,周×伟为牟利,窜至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桥头家园”小区周边,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后视镜上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伟本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物证(查获的涉黄贴纸);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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