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现住湖南省怀化市带子*******。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0时16分许,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洪江区南岳路至创业路路口路段进行夜查整治时,发现胡X饮酒后驾驶湘N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值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在发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民警随即带其前往洪江区中医院安排急诊科护士进行抽血。并于2025年06月26日将胡X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2025年06月27日我队收到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湘怀方正司鉴【2025】毒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胡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5年06月30日,我队将司法鉴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胡X,其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经审查认为胡X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作不予刑事立案处理。又因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到胡X于2020年12月0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故本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截图、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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