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刑)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鼎城区坊古城内私*******。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3时许,违法人员罗某某窜至鼎城区江南城区XX路XX酒吧附近,随机拉受害人严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奇瑞捷途SUV轿车的副驾驶室车门,发现车辆没有上锁,于是乘机窜进车内,将受害人放在后备箱的八包和天下香烟,15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5包荷花香烟偷走。后罗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将香烟卖给一名叫方某的人。
  以上事实有1、报案人材料 2、违法人员陈述 3、视频监控 4、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4年因为盗窃被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5年5月因为盗窃被鼎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