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51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违法人何××在郴州北湖区燕泉北路××超市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超市内两个鸭蛋后逃离现场,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何**询问笔录、张晓玲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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