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175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洪山*******,现住马栏山小区
  现查明:2024年12月以来,违法人范某诚因认为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马栏山社区“怪物喵屋”宠物店影响其楼上租客等原因与宠物店发生纠纷,并损坏宠物店财物,经社区及公安民警调解后,仍不改正,继续实施。2025年6月27日8时许,2025年7月2日8时许,违法人范某诚使用带锯弓的钢锯,两次将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马栏山社区“怪物喵屋”宠物店水管锯断。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范**的陈述 2.被侵害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指认现场照片 5.户籍资料前科情况 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