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周×、蒋××等人在湖南××××××有限公司车辆进出口大门、人员通道进出口大门采取拉横幅、堵门的方式扰乱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湖南××××有限公司保卫部人员劝阻周×、蒋××等人拉横幅、堵门时,周×、邓××等人对湖南××××××有限公司保卫部人员奉××等人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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