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红旗)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现住邵阳市双清区火车*******。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凌晨至次日凌晨,违法行为人肖**在明知其朋友使用自己电话卡用来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借自己名下两张电话卡给其朋友李光辉进行违规拨打电话,并获利两百元人民币,肖**的两张电话现已被封控,暂时未获取相关溯源情况。
  以上事实有口供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