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53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现住石门县楚江街道龙*******。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违法行为人康X豪从“小微”处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带回至其女朋友刘X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X小区的租房内,与刘X一同利用电子烟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提取刘X、康X豪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检举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经核实,系立功,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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