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违法行为人张X通过其上家“区域刘经理33”,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在自己明知对方是涉嫌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出借,收取了受害人周XX 2万元的被诈骗款项,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申辩,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手机信息提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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