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荫)决字[2025]第0468号
被处罚人C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常宁市荫田镇小栗*******。
现查明:××××女)系老挝人,护照号:P311××××,2025年4月1日从中国磨憨口岸入境,经查明,××××(女)可以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一个月,现××××(女)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限逾期52天,××××(女)逾期的这段时间系在黄×家中居留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黄×的陈述及申辩、出入境记录、护照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H***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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