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谢X源和谢X翔商量帮助电信诈骗架设手机通信,谢X翔负责开车,谢X源负责手机设备,获利两人平分,7月1日,谢X翔驾驶自己的湘KRC299大众朗逸,谢X源在后座帮助电信诈骗架设手机通信,路线从娄底娄星区至湘乡,具体时间段为7月1日上午9时许至下午17时许,谢X翔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