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刑)决字[2025]第1670号
被处罚人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宕昌县哈达*******,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哈达*******。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安xx在明知犯罪团伙租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上海农商银行卡(银行卡号:62316xxxxxxxxxxxxxx)提供给上线帮助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在非法出租期间共计汇入资金300000元,其中涉及长沙县受害人刘x的被骗款300000元。安xx于2025年07月0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安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案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安**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859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