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66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分司厅胡同17号*******,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凤*******。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01时56分许,谢XX饮酒后驾驶京QYXXXX号小型轿车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东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驾测试结果为50毫克/100毫升。另查明:谢XX于2019年12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福区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谢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处资料、现场照片、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