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金)决字[2025]第0132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湘*******。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余XX因拆除建筑一事到岳阳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进行上访,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人余XX进行接待,但违法行为人余XX认为信访室处理不好,遂准备乘坐电梯上楼找领导被保安人员劝阻,违法行为人余XX于是在电梯口吵闹欲强行上楼,在保安人员劝阻期间,违法行为人余XX用腿对保安人员进行踢蹬。违法行为人余XX的行为对岳阳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局的正常信访工作秩序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