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51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横铺*******,现住新宁县黄龙镇横铺*******。
  现查明:2025年2月,曹x梅添加李x梅微信,因为李x梅父亲李x奎经常在曹x梅处买码,李x梅也跟着浏览马报,出于好奇开始在曹x梅处买码。一般一次买几十上百块钱, 买得多时几千块钱,每次买码都是将要买的码通过微信发给曹x梅,中了的话再微信结算,期间李x梅中码获利约7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7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