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高)决字[2025]第1625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乐山镇瓮海村大林*******,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乐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小区89栋××汽修店门口,趁无人之际,以“拉车门”的方式,将一辆翡翠色的日产轩逸小车(车牌:湘A××××)车门打开,从车内后排座上盗走一个LV牌的ALLIN?BB手袋,后逃离现场。2025年7月1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意图将盗窃所得的LV牌手袋在长沙市雨花区×××11区1栋××寄卖行内进行销赃,被该店老板以怀疑不是正品拒绝,后赵××随手将该手袋丢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