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辰溪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与被侵害人周XX在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XXX家属区XX栋X单元502室,因违法行为人谭X认为被侵害人周XX回家的时间较晚,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后违法行为人谭X用右手打了周XX一耳光,并用手打周XX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检查笔录及照片;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