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醴)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17年10月2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牌号为湘××××号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里处时,被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陈述、驾驶证查询件、身份证查询件、违法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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