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明)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在株洲市荷塘区xx打卡处因午休问题与同事李xx发生争吵,违法行为人郭xx用脚踹了李xx的左手臂一脚,李xx随即用一直拿在手上准备打水的水壶朝郭xx反击,郭xx躲闪后,水壶击中郭xx的后背,违法行为人郭xx立即上前用拳头击打李xx的头部、眼部两三下,将李xx击倒在地,随即被旁人拉开。经株洲市三医院诊断,李xx的伤情为头皮血肿,多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信息,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