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尚仁*******,现住湖南省双牌县尚仁*******。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9时许,周×、邓××等人在湖南××××××有限公司车辆进出口大门、人员通道进出口大门采取拉横幅、堵门的方式扰乱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湖南××××××有限公司保卫部人员劝阻周×、邓××等人拉横幅、堵门时,周×、邓××等人对湖南××××××有限公司保卫部人员奉××等人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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