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
  现查明:2024年12月08日17时许,余某某在南县南洲镇××大酒店门口盗得被害人石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益阳8××××××的蓝色台铃牌电动车,后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已退还给受害人。2025年04月24日,余某某犯盗窃罪被南县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物价鉴定、视听资料、谅解书、五保户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于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23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已刑事拘留十一日,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