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城南*******,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城南*******。
  现查明:2022年10月12日,廖某勇持“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6××5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州市新田县某某线8公里35米处查获,当时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 2024年09月09日,廖某勇持“E”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6××5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蓝山县某某路交叉路口被查获,当时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0mg/100ml。2025年07月03日,廖某勇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M6××5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蓝山县某某路被查获,当时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3mg/100ml。经核实,廖某勇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