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6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杨岐乡太坪村枫梓*******,现住杨岐乡太坪村枫梓*******。
现查明:2021年12月16日,刘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2025年07月02日01时许,刘XX再次饮酒后驾驶赣JX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
以上事实有1.刘XX的陈述与申辩;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 3.强制措施凭证;4.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 5.查获经过;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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