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东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3年7月17日,张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6月26日03时00分许,张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台号牌为湘FXXX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路口上道路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第一次饮酒后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