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779号

  被处罚人蒲**,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中方*******,现住怀化市中心市场3*******。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蒲X爱自199几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从未被打击处理过。于2025年7月1日下午,伙同向X山、杨X喜(另案处理)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3栋蒲X爱的租住房内采用“烧锡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少量毒品海洛因。2025年7月3日下午,蒲X爱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经对蒲X爱尿样检测结果为吗啡类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蒲**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