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石)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子良*******,现住石门县子良镇陈家*******。
  现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唐X萱、谭X杰通过在“小凡哥”、“小微”手中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带回其位于石门县宝峰街道X小区租房后,伙同康X豪、许X甜人在住房的主卧、次卧、客厅内至少3次一同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经提取康X豪、唐X萱、谭X杰、许X甜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毛发检测结果、吸毒人员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视情景节严重的违法情形,依法从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