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512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徐***
  现查明:2023年09月26日21时许,北湖公安分局郴江派出所民警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XX物流园内对XX大酒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在XX大酒店XXXX房间发现登记了蒋XX的身份信息,并未登记其儿子未成年人蒋XX(431102201611280356)的身份信息,也未登记和询问蒋XX的监护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入住登记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