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朝)不决字[2025]第0054号
违法行为人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架*******,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同鑫*******。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黎××在长沙市芙蓉区凯通××楼下,趁无人之机将张××放置在外卖车辆上的外卖盗走,价值35元。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黎小告的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至规定,现决定对黎小告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