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聂市*******,现住湖南省临湘市聂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0时09分许,刘×华驾驶车架号为:L4UD×××21P1000617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麦坡东路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华有酒气,于是2025年07月03日20时19分对刘×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1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刘×华2020年05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源潭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当事人刘×华驾驶证状态为:吊销/注销。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信息 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3.违法事实图片 4.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5.户籍资料查询 6.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