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东)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04月26日21许,“三哥”在湖南省宁远县东外街附近的一家麻将馆,因麻将馆欧老板不给“三哥”打麻将而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打架,在“三哥”与欧老板打架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胡X胜为防护“三哥”受伤先用左手往欧老板的肩部推了一下,随后又用左手往欧老板的脖颈部位推搡一下,后“三哥”将欧老板夫妇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欧老板夫妇二人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伤情鉴定,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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