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浔阳*******。
  现查明:在2025年6月29日11时许,潘XX、李XX、江XX三人,由江XX驾驶私家车从常德市桃源县出发到达常德市武陵区XX酒店,于次日上午7时许在常德市武陵区XX酒店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房号为XXXX号,在该房间内潘XX通过“蝙蝠”聊天软件按照其上线要求独自一人架设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设备。该设备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8时许架设完毕开始正常运行,直到当日下午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该设备共运行5个小时,期间上游诈骗分子利用XX酒店XXXX号房间座机共拨打数百起诈骗电话。违法嫌疑人潘XX的上线在察觉设备断网后就将违法嫌疑人潘XX的手机聊天软件“蝙蝠”好友删除并清空聊天记录,潘**未收到上线所承诺的每天500元的报酬。违法嫌疑人潘XX本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