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湖南省临湘市长安*******。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5时许,苏×军驾驶湘F2××Q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三角坪十字路口路段,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苏×军涉嫌酒后驾车,于是2025年7月3日15时18分对苏×军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8mg/100ml,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苏×军2020年1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且通过查询发现苏×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此次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信息 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3.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4.户籍资料查询 5.陈述与申辩 6.违法事实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