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三)决字[2025]第0490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袁X浩和杜XX两人邀约袁X豪在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XX坪村河边游泳,在袁X豪游泳途中,袁X浩和杜XX盗窃了袁X豪放在岸边的手机内的电话卡,随后杜XX使用盗窃来的袁X豪的电话卡号在“必赢亚洲”赌博网站上进行推广引流,致使该电话卡被封,后将该卡遗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袁X浩、杜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