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白马渡*******,现住湖南省道县白马渡*******。
  现查明:2023年4月25日13时许,何**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从道县县城开往白马渡报国村,途经白马渡镇白马渡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何**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另查明,在2015年11月27日14时许,何**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在长征路路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相片、查获经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