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石*******,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我局立案侦办的何某某被强奸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于2025年05月18日凌晨在郴州市苏仙区XX酒店8503号房间内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受害人何某某实施了强奸,XX酒店对未成年人进出和入住酒店未落实住宿和访客登记制度。
以上事实有1、违法单位责任人询问笔录;2、犯罪嫌疑人供述;3、受害人询问笔录;4、提取的住宿、访客登记本;5、监控视频;6、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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