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禁)决字[2025]第11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称市镇相*******,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3时许、2025年6月2日0时许、 2025年6月11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与何某、田某蓓、潘某广等人共同购买“笑气”,并在长沙市开福区阳光城檀悦4栋2122房共同吸食。
  以上事实有:李某等人陈述、支付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违法记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