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东)不决字[2025]第0050号

  违法行为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步行*******。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XX情感问题引发纠纷,后双方纠集人员在湘潭市岳塘区op酒吧门口对峙但未动手。双方分开后,违法行为人蒋XX自己被辱骂,于是向“周X转账250元,让“周X(未到案)纠集两名闲散人员后,违法行为人蒋XX对胡*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过公安调查,胡X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违法行为人蒋XX的陈述和申辩、胡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珉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