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0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寿雁镇*******,现住株洲市荷塘区红港*******。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1时许,何××在株洲市荷塘区××寄卖行×楼的床上,通过鼻吸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经尿液检测,何××的尿液呈依托咪酯阳性。另查明,何××因吸毒于2024年4月18日被株洲市田心分局罚款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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