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17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乐安县金竹*******,现住江西省乐安县金竹*******。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杨×缅甸从事男模工作, 于2020年7月7日、2021年8月30日两次在蛇头的带领下和刘×一同在我国西双版纳以偷越国边境的方式进入缅甸,后因赌博欠债被卖到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7月、2023年7月下旬至2023年10月上旬,前后总计50天在缅甸电信诈骗窝点参与电信诈骗。2023年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缅甸移交至中国。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杨×述;2、证人符×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出入境记录及活动轨迹;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