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171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雪峰*******,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雪峰*******。
  现查明:2023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易**从我国西双版纳偷渡至缅甸。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11日在缅北邦康电信诈骗窝点参与电信诈骗,2023年5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在缅北勐能电信诈骗窝点参与电信诈骗, 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0月10日在缅北勐能电信诈骗窝点参与电信诈骗,2023年10月15日由缅甸移交至中国。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易**的供述;2、到案经过; 3、出入境记录及活动轨迹;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