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白)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金石*******,现住省湘乡市金石镇大*******。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晚上11时左右,杨*在白田镇供电所(湘乡市043县道东50米)内盗取了一块智能电子表,一个工具袋内有(一把老虎钳、一把尖嘴钳、一把内6角扳手、三把螺丝刀、一把活动扳手等物品),价值约9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证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嫌疑人杨*有多次盗窃的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