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8时30许,谭X朝在衡山县开云镇盛豪世纪城女儿家中吃饭,期间喝三两啤酒。当日19时许,谭X朝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山县开云镇育英街“移动公司”门前路段被执勤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6mg/100ml。另查明:谭X朝于2022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衡山县交警大队处罚,此次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酒驾前科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