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泉)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伙同罗XX(同音,身份待查)在湘乡城区返回家中途径320国道XX加油站时商量一同去盗窃槟榔,由罗XX负责踩点,谭XX实施盗窃先后在昆仑桥办事处“XX便民超市”盗窃2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两包、泉塘镇XX湾村“XX商店”盗窃50元的劲道槟榔三包、下湾安置区“XX超市”盗窃50元的和成天下四包共计价值750元。另查明2025年5月的一天,谭XX伙同罗XX先后在铝南一小卖部盗窃盗窃30元每包的槟榔两包,2025年6月份的一天谭XX独自一人在昆仑桥办事处XX“XX便民超市”内盗窃50元的口味王槟榔一包以及“XX便民超市”旁一商店内盗窃50元的口味王槟榔两包。共计盗窃槟榔价值9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