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现住澧县大堰垱镇玉圃*******。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06日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3日,刘××饮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澧县金罗镇由南向北行驶至金罗镇草堰村路段,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2mg/100ml。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3.刘××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微机查询结果单;4.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5.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具有七十周岁以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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