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117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
  现查明:2023年10月4日为实施电信诈骗赚钱, 仍跟随徐同辉从我国西双版纳景洪市偷渡至缅甸,2023年10月15日由缅甸移交至中国。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黄×供述;2、犯罪嫌疑人盛×供述;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5、出入境及行程轨迹;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