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不决字[2025]第0131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凌晨1时,邹X军到隆回县桃XX街道荣XX际附近XX公司电池柜更换电池,在将空电池放入并取出满电电池后,发现空电池的柜门打开,随即邹X军一起将空电池带回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邹振军犯盗窃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