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206号
被处罚人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21时,齐×伙同陈×于陈×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园×栋×单元×××的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2025年7月2日凌晨,齐×伙同陈×于陈×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园×栋×单元×××的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经对齐×进行尿检,其结果为依托咪酯阳性,经对齐×的毛发送湖南大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另查明,齐×于2020年9月2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齐*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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